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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雄安新区智能城市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确保制修订标准的科学、公正,结合雄安新区智能城市行业发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雄安新区智能城市创新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雄安新区智能城市创新联合会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雄安新区智能城市创新联合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雄安新区智能城市领域技术标准创新,规范雄安新区智能城市创新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联合会为满足市场应用、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自主制定发布的标准。
第三条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与相关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
(2)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优先支持符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和发展方向,促进技术进步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3)对标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友好;
(4)加强国家标准在雄安新区落地,积累国家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经验,形成有雄安特色的成果;固化雄安标准化成果,提升成为国家标准,成为国内智能城市标准的标杆;
(5)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 联合会秘书处承担团体标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战略和推进措施;标准组织印章管理;文件资料收发、督办、归档及打印;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的监督管理;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组织图书、资料及宣传材料的发行;拟定组织工作计划;内部各部门和外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提出标准体系建议;维护标准体系。
第五条 联合会设立标准技术委员会。标准技术委员会由智能城市相关领域专家构成,是联合会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标准的技术归口、立项审查、技术审核、复审、标准体系审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