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2021/2/23 16:30: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撑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夯实雄安质量基础,加快构建雄安地方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满足雄安新区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规划建设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以下简称改发局)作为雄安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组建、管理标准化专家库。
第六条  雄安新区管委员会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二)组织起草和实施地方标准;
(三)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和评估。
第九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求,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归集,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在项目申报书中进行说明;
(三)标准草案或立项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本;
(四)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本;
(五)其它证明性材料。
第十三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广泛邀请利益相关方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必要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五)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
第十五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立项论证的结果,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六条  已立项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内容调整引起的名称变更、拆分、合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两年内没有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取消该地方标准的立项。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项目,或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终止项目。
第十九条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满足新区大规模开发建设需求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快速立项申请。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立项程序,及时予以立项,对于承担单位研究基础较好,起草组包含广泛利益相关方、审查材料完备的标准项目,可适时缩短征求意见和审查时限。


第三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形成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实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各相关方意见,实现各方利益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技术要求能够检测、验证或者评价,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四)符合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形成送审材料,经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技术审查申请;
(二)标准立项批准文件;
(三)标准送审稿;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标准测试或验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组,召开标准审查会,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组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由该领域内技术专家、标准化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专家人选应当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标准起草人、起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地方标准原则上应经专家审查会协商一致后方可通过,如需表决则必须有不少于参会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代表专家组签字。应对审查结论进行表决,经专家组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并填写《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与立项计划的一致性;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符合GB/T 1.1的要求;
(六)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批准、编号、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经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审查意见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适时重新审查。
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批标准的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部门,报批标准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
(二)标准报批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原件)。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地方标准报批稿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进行统一编号并公开发布;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批准后15日内,发布雄安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DB1331/T XXX-XXXX。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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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20日内,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和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第六章 实 施

第三十三条  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文件。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并按照国家和新区相关规定,公示所执行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凡公示执行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的,应当完整执行现行有效的雄安新区地方标准,不得降低执行要求,不得执行已经废止的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鼓励新区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中积极应用地方标准。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的宣传、咨询、培训、评估等技术服务和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符合性评价,推动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将反馈和评估情况与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

第七章 复审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地方标准适时组织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并归档: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并注明复审年度;
(二)需要进行修改的地方标准,由原起草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起草单位重新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废止。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雄安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制定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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